> 晚清红木家具竟引发扬州六兄妹遗产之争\加蓬木皮生产商面对原木短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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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红木家具竟引发扬州六兄妹遗产之争\加蓬木皮生产商面对原木短缺难题

时间:2020-10-11     人气:612     来源:     作者:
概述:原标题:晚清红木家具引发遗产之争扬州的一对老夫妇先后离世,留下6个子女和一套晚清红木家具。对于这套晚清红木家具,曾有懂行的人估算过,价值大概为100万元。当初,老先生离世时,对于遗产的处置,未留下遗嘱,如今,老太又突然离世,这套红木家具该如......
原标题:晚清红木家具引发遗产之争

扬州的一对老夫妇先后离世,留下6个子女和一套晚清红木家具。对于这套晚清红木家具,曾有懂行的人估算过,价值大概为100万元。当初,老先生离世时,对于遗产的处置,未留下遗嘱,如今,老太又突然离世,这套红木家具该如何分配,一时间,几个子女意见不一。

然而,就在几个兄弟为争遗产打官司时,老六之子突然拿出老太的遗嘱,遗嘱的内容是把这套红木家具全给老六之子继承,其他子女无权相争。为此,引发一场叔侄之间、关乎6个家庭、长达两年的真假遗嘱诉讼。

老太的遗嘱,为何子女不知,却在孙子手上?这份遗嘱是真是假?这样的家务事,法官能否理得清?本期读案,为您讲述。

第一回

三世同堂相处和睦

一套家具燃起纷争

陈老太生于1919年,早年和丈夫陈老先生在上海生活,后夫妇俩回扬州老家定居。和夫妇俩一同回来的,还有一套晚清红木家具,其中包括1张红木八仙桌和4张红木椅子。

在当时,这套红木家具不过是套普通的家具,但陈老太夫妇勤俭持家,保管得很好。随着时间流逝,这套家具渐渐升值。老两口做梦也不会想到,这套保留下来的家具,竟成为和睦家庭的“不定时炸弹”。

在共同生活期间,陈老太夫妇共育有6个子女,除了老五外,全是儿子。在夫妇俩的抚养下,6个孩子陆续成家立业。

1995年,陈老先生离世。此后,陈老太的身体状况也一日不如一日。俗话说,养儿防老。令陈老太没有失望的是,此时,孩子们也承担起了赡养她的义务。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陈老太像候鸟一样,轮流在子女家生活。后因种种原因,陈老太开始与老六一家长期生活,生活费用除去国家相关补贴外,由几个子女共同承担。后来,老六搬家,陈老太和那套红木家具,也一起住进了老六的新家。

2013年2月,陈老太去世。料理完陈老太的后事后,子女们想起了陈老太留下的红木家具等财产。其中,那套红木家具,曾有懂行的人估算过,价值大概在100万元。

对于如何处置这套红木家具,陈老先生当年离世时,未留下遗嘱。如今,陈老太又突然离世,这套红木家具该由谁来分?怎么分?一时间,大家意见不一。

常言道,长兄如父。眼看大家为此产生分歧,老大站出来,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召开家庭会议,通过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第二回

为争遗产兄弟反目

对簿公堂遗嘱现身

2013年2月21日,家庭会议召开。除了老五和老六外,其他几个兄弟均到场出席。

会上,大家经过讨论后认为,老四家的儿子陈一鸣是家族中的长孙,可以参与分配。于是,他们通过会议记录的形式,确定了遗产分配方案,大致内容为:晚清红木桌子由陈一鸣继承,陈一鸣补贴其他法定继承人该红木桌子总价的10%;另4张损坏的红木椅子由陈一鸣负责修整,拼凑两张完好的椅子,并将该两张椅子补给陈一鸣。

表面上看,这个分配方案和平解决了红木家具引发的继承纠纷。但实际上,却面临着一个很棘手的后续问题:“执行难”。

原来,这套晚清红木家具一直由老六保管。因此,必须让老六交出这套红木家具,分配方案才能执行。但是,由于没参加家庭会议,老六不认可这一分配方案,拒绝把那套红木家具交出来。

对于为何不参加家庭会议,双方各执一词。老六的说法是,自己没有被邀请。而老四则说,老大打电话通知了老六和老五,只是他们不愿意参加。

好不容易讨论出来的遗产分配方案,无法执行下去,矛盾再次回到原点。其间,6个家庭各有各的想法,谁也说服不了谁,几番交涉未果后,矛盾愈演愈烈。最终,老四想到了打官司。

2013年5月,老四把老大和老六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遗产份额50万元。法院受理此案后,老六的儿子陈小山申请以独立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这场兄弟之间的官司,跟陈小山有什么关系?他为何主动参与这场诉讼之中?起初,老四一头雾水。但开庭后,这些问题很快有了答案。

在法庭上,陈小山拿出了一份遗嘱。老四一看,顿时惊呆了:这是一份代书遗嘱。所谓“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陈小山当庭出示的这份代书遗嘱上,立嘱人是陈老太,立嘱时间是2012年2月17日,见证人有两个,一个是村里的调解治保主任,另一个是个体户。遗嘱的主要内容是,老太把她所有的主要财产,即那套晚清红木家具,全部交由陈小山继承,并强调,其他亲属子女无权相争。

这份遗嘱一出,法庭顿时一片哗然。反应最强烈的,要数老四。老四认为,当初在商议遗产分配方案时,老六一家只字不提遗嘱的事,如今到了法庭才拿出来,因此,他怀疑这份遗嘱是伪造的,并申请对遗嘱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

不久,鉴定报告出来了。结论是,该份遗嘱形成的时间是真实的。由于遗嘱的效力显然要高于家庭会议记录和法定继承的效力,它的出现,也就使老四的诉讼请求失去了基础。2013年10月,老四主动申请撤诉。但是,这场遗产风波并没有就此平息。

第三回

二上法庭叔侄对峙

证据登堂纷争难平

2013年11月22日,老四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陈小山提供的遗嘱无效。

表面上看,这是叔侄俩的官司。但实际上,却关乎6个家庭。在法庭外,6个家庭分成了两派:老二、老三、老四是一派,他们认为遗嘱是伪造的,红木家具应按家庭会议记录,由老四之子陈一鸣继承;老大、老五、老六是一派,他们认为遗嘱是真实、有效的,红木家具应由陈小山继承。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老四认为,遗嘱并非陈老太真实意思表示。他的理由是,陈老太与陈一鸣关系亲密,与陈小山并没有深厚的感情,不可能将遗产全部给他。况且,陈老太晚年已神志不清,生活已不能自理,不可能立遗嘱,即使是真的要立遗嘱,也会通知子女到场。但就陈小山提供的遗嘱看,陈老太在订立遗嘱时,除老六外,其他子女均不在场,这与生活常理极不相符,且事后也从未听闻陈老太立有遗嘱,在办理陈老太后事时,甚至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前,其他兄弟都不知道这份遗嘱的存在。

陈小山反驳称,陈老太晚年一直生活在他家,时间长达近20年,三代人之间感情都很深厚。除老四等3人外,老大、老五及老六均一致认为遗嘱是真实可信的。立遗嘱之时,陈老太神志清楚,有村里的调解治保主任等两位见证人及当时的照片、录像为证,且在前一次诉讼中,司法鉴定已经证实立遗嘱的时间是真实的。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除了书面证据外,均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老四的证人主要是家族中的人,他们证实,老太晚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神志不清,加上她不识字、没有文化,根本不可能想到找人代她立遗嘱。

陈小山的证人除了家里人,还有两位立遗嘱时的见证人。这两位见证人证实,立遗嘱时,老太的神志清楚,意思明确,两位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且还加盖了当地村民小组的印章。老大也表示,父亲去世后,母亲与老六一起生活了18年,邻居们也说他们的感情很深厚,虽然立遗嘱时他不在场,但他确信这份遗嘱是真的。

法庭上,陈小山还提供了陈老太在立遗嘱时所拍摄的4张照片及录像。

对于陈小山提供的证据,老四提出质疑,称两位见证人在细节表述上并不一致。如,遗嘱是一份还是一式二份;是边说边写还是先写再宣读;照片不能反映立遗嘱的全过程,录像中看老太的神志并不清楚,比如老太问,“什么桌子”,并没有明确是红木桌子;录像并非一次录成,无法证实老太捺印是在了解遗嘱内容之后,等等。

陈小山则辩称,关于遗嘱的订立过程中的一些细节,见证人回忆中有细微差别是可以理解的,不影响对遗嘱真实性和效力的认定,并提出,老四对遗嘱真伪和效力提出的疑问多为推测,均无切实可信的证据加以证实。

第四回

法院判决部分无效

老四不服

上诉被驳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致使该案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陈老太所订立的遗嘱内容中,对于非属她享有的十四分之五的财产份额处分无效。

对于为何这么判,主审法官给出了详细解释。法官认为,有效的遗嘱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立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是订立人真实意思表示;三、订立遗嘱的形式合法;四、遗嘱的内容合法。要判断陈老太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需分别考察涉案遗嘱是否具备这4大条件:

对于条件一,法官认为,陈老太在立遗嘱时已年满92周岁,又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条件二,法官认为,尽管老四认为陈老太神志不清,但所举证人证言多属主观推测,不能直接证明老太的精神状态。而陈小山向法庭提供了两位见证人的证词、现场照片和录像,能够反映订立遗嘱的基本事实和过程。对于这些证据,老四虽然提出质疑,但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不能证实老太在立遗嘱时,存在受到胁迫、欺骗或其他不能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形,因此认定老太立遗嘱的内容是她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条件三,法官认为,涉案遗嘱形成时间已得到司法鉴定的证实,现场照片、录像和见证人证词能够证实该遗嘱的订立形式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老四所提的意见,虽然能够反映陈小山提供证人证言和音像资料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影响对基本事实的判断。因此,遗嘱形式合法;

对于条件四,法官认为,陈老太有权在遗嘱中处分她所有的财产,而涉案的红木家具是她和陈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陈老先生去世后未立遗嘱,属于陈老先生的一半财产份额实际上未发生继承,应按法定继承顺序加以分割。由于陈老先生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7位,即陈老太和6个子女。根据查明事实,法官确定,这套红木家具中,有十四分之九的财产份额属于陈老太。因此,她在订立遗嘱时,仅有权处分这十四分之九的财产份额,对于其余十四分之五的处分无效。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老四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加蓬新建立的,大多是印度籍的木皮生产商家,正面对奥古曼原木短缺的难题。这种短缺,伴随着增长的出口需求,可能会导致奥古曼原木价格的上涨。

2月下旬,加蓬处于雨季,给原木砍伐和运输增加了困难,进一步让木皮生产商家陷入困境。经济低迷且没有回暖迹象,增值税退款也还没下文。此外,加蓬政府还在考虑木材及木制品行业收取额外检查和运输业务的税收。所有这些,让加蓬生产商家产生压抑悲观情绪。

(记者m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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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吴磊华娟记者刘娟绘图袁亮

    读案提示

    中国江苏网5月18日讯扬州的一对老夫妇先后离世,留下6个子女和一套晚清红木家具。对于这套晚清红木家具,曾有懂行的人估算过,价值大概为100万元。当初,老先生离世时,对于遗产的处置,未留下遗嘱,如今,老太又突然离世,这套红木家具该如何分配,一时间,几个子女意见不一。

    然而,就在几个兄弟为争遗产打官司时,老六之子突然拿出老太的遗嘱,遗嘱的内容是把这套红木家具全给老六之子继承,其他子女无权相争。为此,引发一场叔侄之间、关乎6个家庭、长达两年的真假遗嘱诉讼。

    老太的遗嘱,为何子女不知,却在孙子手上?这份遗嘱是真是假?这样的家务事,法官能否理得清?本期读案,为您讲述。

    第一回

    三世同堂相处和睦

    一套家具燃起纷争

    陈老太生于1919年,早年和丈夫陈老先生在上海生活,后夫妇俩回扬州老家定居。和夫妇俩一同回来的,还有一套晚清红木家具,其中包括1张红木八仙桌和4张红木椅子。

    在当时,这套红木家具不过是套普通的家具,但陈老太夫妇勤俭持家,保管得很好。随着时间流逝,这套家具渐渐升值。老两口做梦也不会想到,这套保留下来的家具,竟成为和睦家庭的“不定时炸弹”。

    在共同生活期间,陈老太夫妇共育有6个子女,除了老五外,全是儿子。在夫妇俩的抚养下,6个孩子陆续成家立业。

    1995年,陈老先生离世。此后,陈老太的身体状况也一日不如一日。俗话说,养儿防老。令陈老太没有失望的是,此时,孩子们也承担起了赡养她的义务。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陈老太像候鸟一样,轮流在子女家生活。后因种种原因,陈老太开始与老六一家长期生活,生活费用除去国家相关补贴外,由几个子女共同承担。后来,老六搬家,陈老太和那套红木家具,也一起住进了老六的新家。

    2013年2月,陈老太去世。料理完陈老太的后事后,子女们想起了陈老太留下的红木家具等财产。其中,那套红木家具,曾有懂行的人估算过,价值大概在100万元。

    对于如何处置这套红木家具,陈老先生当年离世时,未留下遗嘱。如今,陈老太又突然离世,这套红木家具该由谁来分?怎么分?一时间,大家意见不一。

    常言道,长兄如父。眼看大家为此产生分歧,老大站出来,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召开家庭会议,通过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第二回

    为争遗产兄弟反目

    对簿公堂遗嘱现身

    2013年2月21日,家庭会议召开。除了老五和老六外,其他几个兄弟均到场出席。

    会上,大家经过讨论后认为,老四家的儿子陈一鸣是家族中的长孙,可以参与分配。于是,他们通过会议记录的形式,确定了遗产分配方案,大致内容为:晚清红木桌子由陈一鸣继承,陈一鸣补贴其他法定继承人该红木桌子总价的10%;另4张损坏的红木椅子由陈一鸣负责修整,拼凑两张完好的椅子,并将该两张椅子补给陈一鸣。

    表面上看,这个分配方案和平解决了红木家具引发的继承纠纷。但实际上,却面临着一个很棘手的后续问题:“执行难”。

    原来,这套晚清红木家具一直由老六保管。因此,必须让老六交出这套红木家具,分配方案才能执行。但是,由于没参加家庭会议,老六不认可这一分配方案,拒绝把那套红木家具交出来。

    对于为何不参加家庭会议,双方各执一词。老六的说法是,自己没有被邀请。而老四则说,老大打电话通知了老六和老五,只是他们不愿意参加。

    好不容易讨论出来的遗产分配方案,无法执行下去,矛盾再次回到原点。其间,6个家庭各有各的想法,谁也说服不了谁,几番交涉未果后,矛盾愈演愈烈。最终,老四想到了打官司。

    2013年5月,老四把老大和老六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遗产份额50万元。法院受理此案后,老六的儿子陈小山申请以独立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这场兄弟之间的官司,跟陈小山有什么关系?他为何主动参与这场诉讼之中?起初,老四一头雾水。但开庭后,这些问题很快有了答案。

    在法庭上,陈小山拿出了一份遗嘱。老四一看,顿时惊呆了:这是一份代书遗嘱。所谓“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陈小山当庭出示的这份代书遗嘱上,立嘱人是陈老太,立嘱时间是2012年2月17日,见证人有两个,一个是村里的调解治保主任,另一个是个体户。遗嘱的主要内容是,老太把她所有的主要财产,即那套晚清红木家具,全部交由陈小山继承,并强调,其他亲属子女无权相争。

    这份遗嘱一出,法庭顿时一片哗然。反应最强烈的,要数老四。老四认为,当初在商议遗产分配方案时,老六一家只字不提遗嘱的事,如今到了法庭才拿出来,因此,他怀疑这份遗嘱是伪造的,并申请对遗嘱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

    不久,鉴定报告出来了。结论是,该份遗嘱形成的时间是真实的。由于遗嘱的效力显然要高于家庭会议记录和法定继承的效力,它的出现,也就使老四的诉讼请求失去了基础。2013年10月,老四主动申请撤诉。但是,这场遗产风波并没有就此平息。

    第三回

    二上法庭叔侄对峙

    证据登堂纷争难平

    2013年11月22日,老四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陈小山提供的遗嘱无效。

    表面上看,这是叔侄俩的官司。但实际上,却关乎6个家庭。在法庭外,6个家庭分成了两派:老二、老三、老四是一派,他们认为遗嘱是伪造的,红木家具应按家庭会议记录,由老四之子陈一鸣继承;老大、老五、老六是一派,他们认为遗嘱是真实、有效的,红木家具应由陈小山继承。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老四认为,遗嘱并非陈老太真实意思表示。他的理由是,陈老太与陈一鸣关系亲密,与陈小山并没有深厚的感情,不可能将遗产全部给他。况且,陈老太晚年已神志不清,生活已不能自理,不可能立遗嘱,即使是真的要立遗嘱,也会通知子女到场。但就陈小山提供的遗嘱看,陈老太在订立遗嘱时,除老六外,其他子女均不在场,这与生活常理极不相符,且事后也从未听闻陈老太立有遗嘱,在办理陈老太后事时,甚至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前,其他兄弟都不知道这份遗嘱的存在。

    陈小山反驳称,陈老太晚年一直生活在他家,时间长达近20年,三代人之间感情都很深厚。除老四等3人外,老大、老五及老六均一致认为遗嘱是真实可信的。立遗嘱之时,陈老太神志清楚,有村里的调解治保主任等两位见证人及当时的照片、录像为证,且在前一次诉讼中,司法鉴定已经证实立遗嘱的时间是真实的。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除了书面证据外,均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老四的证人主要是家族中的人,他们证实,老太晚年生活不能自理且神志不清,加上她不识字、没有文化,根本不可能想到找人代她立遗嘱。

    陈小山的证人除了家里人,还有两位立遗嘱时的见证人。这两位见证人证实,立遗嘱时,老太的神志清楚,意思明确,两位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且还加盖了当地村民小组的印章。老大也表示,父亲去世后,母亲与老六一起生活了18年,邻居们也说他们的感情很深厚,虽然立遗嘱时他不在场,但他确信这份遗嘱是真的。

    法庭上,陈小山还提供了陈老太在立遗嘱时所拍摄的4张照片及录像。

    对于陈小山提供的证据,老四提出质疑,称两位见证人在细节表述上并不一致。如,遗嘱是一份还是一式二份;是边说边写还是先写再宣读;照片不能反映立遗嘱的全过程,录像中看老太的神志并不清楚,比如老太问,“什么桌子”,并没有明确是红木桌子;录像并非一次录成,无法证实老太捺印是在了解遗嘱内容之后,等等。

    陈小山则辩称,关于遗嘱的订立过程中的一些细节,见证人回忆中有细微差别是可以理解的,不影响对遗嘱真实性和效力的认定,并提出,老四对遗嘱真伪和效力提出的疑问多为推测,均无切实可信的证据加以证实。

    第四回

    法院判决部分无效

    老四不服

    上诉被驳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致使该案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陈老太所订立的遗嘱内容中,对于非属她享有的十四分之五的财产份额处分无效。

    对于为何这么判,主审法官给出了详细解释。法官认为,有效的遗嘱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立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是订立人真实意思表示;三、订立遗嘱的形式合法;四、遗嘱的内容合法。要判断陈老太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需分别考察涉案遗嘱是否具备这4大条件:

    对于条件一,法官认为,陈老太在立遗嘱时已年满92周岁,又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条件二,法官认为,尽管老四认为陈老太神志不清,但所举证人证言多属主观推测,不能直接证明老太的精神状态。而陈小山向法庭提供了两位见证人的证词、现场照片和录像,能够反映订立遗嘱的基本事实和过程。对于这些证据,老四虽然提出质疑,但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不能证实老太在立遗嘱时,存在受到胁迫、欺骗或其他不能表达真实意思的情形,因此认定老太立遗嘱的内容是她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条件三,法官认为,涉案遗嘱形成时间已得到司法鉴定的证实,现场照片、录像和见证人证词能够证实该遗嘱的订立形式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老四所提的意见,虽然能够反映陈小山提供证人证言和音像资料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影响对基本事实的判断。因此,遗嘱形式合法;

    对于条件四,法官认为,陈老太有权在遗嘱中处分她所有的财产,而涉案的红木家具是她和陈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陈老先生去世后未立遗嘱,属于陈老先生的一半财产份额实际上未发生继承,应按法定继承顺序加以分割。由于陈老先生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7位,即陈老太和6个子女。根据查明事实,法官确定,这套红木家具中,有十四分之九的财产份额属于陈老太。因此,她在订立遗嘱时,仅有权处分这十四分之九的财产份额,对于其余十四分之五的处分无效。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老四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扬州新闻网-扬州晚报


    一位朋友爱玩老硬木家具,东西买回家,无一例外首先要上火碱清洗一遍;又因为自己学过木匠活儿,所以又无一例外要把不平的地方用刨子刨刨,不光的地方用砂纸打打;有时还把腿儿上糟了的部分锯掉一块,再找一块好料镶上,他说老家具不好好拾掇拾掇心里别扭。而等他把一件老家具“拾掇”完毕,心里不“别扭”了,新的问题又来了,他开始抱怨:这家具怎么打多少遍蜡也不透亮,明明是红木的东西,离远一看怎么跟“铁糙”似的?
    说起古玩各种门类中,最容易不慎被“整旧如新”的恐怕就是竹木制品,而最容易引起人的“拾掇”欲望的,当属家具。因为家具经过长年使用,最容易表面风蚀、骨架变形、零件丢失。拿回家来如果不修不整,大多数根本无法使用,有的甚至都“站”不起来。但是怎么修,却大有讲究。我个人认为,所谓“修”,应该只限于“粘”和“擦”。
    粘,就是用胶把要散架的东西粘牢,这里附带要说的是,有人主张粘老家具只能用膘胶,我却认为如果有膘胶,又有会使用膘胶的师傅,那当然再好不过。但如果一时没有专门“伺候”老家具的师傅,那么现在流行的乳胶也不是不可以用,因为乳胶性平和,干湿之间膨胀系数不大,因此榫入卯中,概无崩胀之虞。而乳胶最大的优点是见水即化,拆装随意,就算是修复绝世精品,在没有遇到专业师傅之前,先把东西“立”起来玩着,将来一旦得遇高手再拆开按“经典”方法重装,也基本于东西无损。但切忌不要用“502”和环氧树脂之类的胶。这类胶都会增加木质的脆性,容易损坏木料。尤其是环氧树脂,极易在卯眼中膨胀,造成崩裂。而最大的问题还在于这两种胶的不可逆性,一旦用上,便再也无法洗净还原。因此有人对这种不负责任的方法斥为“下绝户手”。按我自己的体会,“粘”是为了“立”,东西一立起来,就有了玩头,不然一捆“柴火”放在床底下,东西再好也活不起来。东西立起来了,有了使用价值,就附上了“人气儿”。人们说玉最随人,我说家具也随人,它一旦投入“现役”,开始为主人所用,就会很快产生“灵性”,它的美也就会很快显现出来。
    再说“擦”。家具一投入使用,当然就要擦,恐怕再没有比这更普遍的共识:家具,尤其是硬木家具,是越使越好,越擦越亮。这一点我有亲身体会:一件快散架的家具,在当院日晒雨淋多少年,买回家粘好了就使,也用不着老打蜡,只用抹布每天擦擦,不出半年,原来白生生的颜色就会变深,原来干沙沙的表面就会现出包浆来,再也找不出原来的窘样。
    如果说普通人对老家具可以“动手”,我认为,也就只限于上述“粘”和“擦”两项,其他工作一般水平的人是没有资格做的。有人说这是不是有点故弄玄虚:不就是木头吗,有什么不能动的?其实不然,普通木头当然可以毫无顾忌,可现在说的是历经百年甚至数百年、具有古董甚至文物价值的“木头”。人们都有这样的常识,古画讲究原装原裱,老钟表讲究原芯原套,老家具也讲究所有的部件都是“原来当儿”。这里所谓“原来当儿”,除了指没有“配活”(丢失的零件后配)外,还有一个重要含义就是要有原来的品相和“风骨”。尤其是红木,性大性活,一旦散开,加之外界干湿无度,部件最易走形。
    有人认为走了形的部件不好看,喜欢另外配料重做,这是最不应该的。试想,原来一件家具犹如一个严密的组织,现在忽然掺入“异己”,且不说将来有无“排异”问题(不是一个年份的木料,其组织结构及活性程度会有差异,季节转换时极有可能因胀缩不一而导致开裂),仅从视觉效果而言,一个后配的零件就是加工再好,也不是原汁原味,这就像画中的一处败笔,使整件家具美感大失。另外如桌面稍翘、腿略弯、花牙微残、望板偶缺,作为一件古董家具,非但不是什么致命的缺陷,反而会让人有一种浓郁的沧桑感。要知道缺憾美也是一种美,维纳斯缺了一只胳膊,并没因此而稍减美感,而有人企图加上那只胳膊,倒让人有狗尾续貂之感。
    再说我那位朋友买家具必欲上火碱清洗,这又是玩家的大忌。凡老家具,因其年代久远,室内温度、湿度的不断变化,四季粉尘的循环沾附,使用者的长期擦抹,久而久之,家具的表面就会形成一层坚韧的薄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包浆”。这层包浆实际上是粉尘中的矿物质或其他微量物质与家庭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各种催化物经过长期掺和附着、并在不同温度和湿度下产生氧化还原或其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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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藏周刊记者韩帮文

    海黄佛珠的极品并非“对眼”

    传统意义上的优等材质,包括檀香紫檀(小叶檀)、海南黄花梨、红酸枝(红木)等。

    海黄是我国海南特产,现在看到的极品海黄料大多砍伐于民国前后或是拆房(明清老房)老料,木料的囤积者多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7000-8000元/吨的价格购入的。对比目前的2000万-3000万元/吨,其价格上涨数以千倍。

    为珠子操碎了心的玩家对海黄“对眼”钟情有加,尤其是对颗颗都“对眼”的海黄手串简直到了顶礼膜拜的程度。从审美角度讲,海黄佛珠的极品并非“对眼”,因为大众化的追求心理必然会导致千篇一律的复制再复制,及与其花纹相类似的仿品大量涌现,审美疲劳也会随之发生。观其几乎雷同的“对眼”。犹如印刷品一样的乏味。而且在其制作过程中,因技术的校正而将多余的珍贵木料变成木屑,站在珍贵资源角度考虑有暴殄天物之嫌,从美学角度去观察,有盲目复制之举。因为复制就失去了艺术意义。这样会让寸木寸金的海黄演变成“掺水文化”。海黄珠子之作完全可以借鉴明清花梨制器理念。因木质而半岛官方赞助的多特蒙德 ,因花纹而施工,三思而下锯,按照不同的规格分类。

    近年来,市场上又开始炒作一种新的木材质,叫“崖柏”,售价轻松越过了檀香紫檀,直接逼平海南黄花梨,且有后来者居上之势。这种被热炒的材质,既没有历史的使用记录作为出身标榜,又缺少稀缺资源的优势作为今后价格拉升的支持,市场高位自然很脆弱。

    材质很好的珠粒一般不会再施以雕工

    能满足稀缺标准的材质除了紫檀、黄花梨和红木外,还有金丝楠、黄杨木等,可后者属于稀缺软木,并不适合制作手串。

    经验证明,凡是用于制作手串的木材质,必须具有相应的硬度。古玩界对古器物的传统审美评骘,往往在于器物表面的包浆。理想的包浆所能达到的效果,就像是一层被遮盖在磨砂玻璃下面的强光,所泛出的是油润的散射光,光感温柔、内敛而不失劲道。如果用硬度偏低的材质,诸如松木、椴木、桦木来制作手串,除了容易被污染之外,永远也盘戴不出那种理想的光泽。现在很多手串制造商和串友,都不约而同地将材质的价值放在第一位,以为只要是值钱的木材,都可以做成手串。对于商家来说,这是一种商业性误导,而对于串友来说,就有点外行。

    在购买木材质手串时,不能因为有些手串带有一些精美的雕工而忽略了材质标准。如果珠粒的材质很好,一般不会再施以雕工,即所谓的“无咎处不插花”。所以,买手串还是要以不带雕工的为主选。

    资深藏家支招

    买黄花梨手串要审材质看抛光

    还要注意是否烂坏

    黄花梨资深藏家黄先生已在该行业浸淫十多年,在他看来,家具等大件黄花梨成品的行情已日趋稳定,而佛珠、手串等小件成品需求量大,市场效应越来越好,价格持续上涨。

    “在市场整体行情欠佳的情况下,小件艺术品往往更受青睐。”黄先生告诉收藏周刊记者,海南黄花梨及越南黄花梨的木头价格目前仍居高位,且市面上多为小料,大料不多,不能满足制作家具的需要,商家便会拿来制作手串等小工艺品。现在,一串黄花梨手串的价格低则数百元,多则不过几万元,和动辄上百万元的家具相比,无疑更具亲民性,更能方便普通民众入手。

    但在黄先生看来,假如让一件黄花梨手串达到收藏级别,且具投资与回报的潜力,一般来看,价位应到5000元至8000元之间,甚至更多。“当然看手串的价格及收藏属性,还要关注珠子的大小、多少等因素。”黄先生说,这一价格仅具参考价值,不是行业标准。

    对于入门级爱好者及藏家,黄先生建议首先要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再到信誉度高的商场多看、多交流。至于如何购买一件手串,他给出了三条建议:材料上应格外小心,是不是真的黄花梨;工艺上要看抛光与打磨的完美度如何,珠子是不是足够圆;最后,还要注意珠子是否存在烂坏或者白皮的情况。

    如何鉴别小叶紫檀手串?

    小叶紫檀学名檀香紫檀,檀香紫檀为紫檀中精品,密度大、棕眼小是其显著的特点。紫檀质地在众木材中最为坚硬,纹理细密。

    鉴定紫檀木有一些简单方法。如用酒精棉球在木头表面轻轻一擦,若呈紫红色即为紫檀。亦可从木头上刮下一点,浸在酒中,若出现一道道红色丝条,便是紫檀木。

    极品小叶紫檀应该从纹理、牛毛纹、生长年限、油性等方面进行总体衡量。第一,纹理交错十分美妙。第二,牛毛纹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对于极品的小叶紫檀来说,牛毛纹金星随处可见或偶有并存。第三,野生且生长年头长久。极品紫檀都是野生的老紫檀,一般认为生长年头在800年以上。第四,油性、密度和质地都比较好。第五,整块材料没裂没空。紫檀有“十檀九空”的说法,一般空心严重,大料很少。

    趣闻

    李连杰:

    收藏上千条佛珠背后都有故事

    在众多佛珠收藏爱好者中,影视界明星成为最大亮点,李连杰、文章、姚晨等都是佛珠的拥趸,李连杰收藏的佛珠据说价值过亿元。

    李连杰一直有收藏和配戴佛珠的习惯,在他收藏的上千条佛珠背后都有一个自己的故事。他说,穿佛珠是修行,要很定,像女孩子绣花一样,试过穿最久的一条曾穿了8个小时。他收藏的佛珠其中不乏普通人可遇不可求的精品,更有其他佛教藏品,包括千年天铁托甲、至尊虎牙天珠以及精品佛像。佛珠更有明朝甚至唐朝时经过千年加持的嘎巴拉、几百年的老蜜蜡佛珠、整串的极品药师等等。

    (参考资料:《文玩手串的材质、收藏与把玩》、《收藏》)


    前七月凭祥红木进口量成倍增长


    据海关统计,1-7月凭祥市共进口红木8780.2吨,货值2922.9万美元,同比均增加1.6倍。其中进口红木家具及其制品5910.8吨,货值1921万美元,分别同比增长74%和69.7%;进口红木原木2869.4吨,货值1001.9万美元,为净增长。

    今年以来除了2月份受春节影响,红木进口量、货值有所下跌外,其余各月凭祥市红木进口货运量及货值同比均保持成倍增速,7月份达到高峰,共进口3069.7吨,增加1.1倍;货值1057.8万美元,增长1.1倍。

    凭祥市红木进口量和货值齐增的主要原因有几点:红木家具具有良好的保值、收藏价值,国内需求不断增加;凭祥是全国最大的红木家具进口口岸,红木产业发展很快;凭祥海关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对红木的监管,确保了红木进口量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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