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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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时间:2011-08-15     人气:700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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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1〕5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8-9 【生效日期】2011-8-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8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0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税则号列: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相纸产品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美国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美国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相纸产品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5号.tiff(略)    

  
2、相纸产品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doc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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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1〕4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7-31 【生效日期】2011-7-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977个税则号列的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5”。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xls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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