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S105-1-2011)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第40号
现发布《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05-1-2011,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6-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1.1条、第4.1.4条、第4.1.6条、第15.1.1条和第17.0.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部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半岛官方赞助的多特蒙德 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下列公司申请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现对其退款申请予以公示。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附件:-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公示清单.xls
近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1〕1888号),要求民航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 对于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1-2012版)以下规定执行:
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经航空公司批准的100 -160Wh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
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必须依照《技术细则》的运输和包装要求携带并经航空公司批准。
附: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doc
民航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